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06月01日制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新时代教育、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社会发展进步以及市场需求,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坚定中华文化自信,全面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生产生活中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大力推动我国标准化事业发展,尤其是培育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为
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并发布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且鼓励制定达到国际化水准的团体标准;
(三)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坚持开放、公开、公正、公平性原则,鼓励行业内优秀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
(四)优先支持符合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方向,促进中 华文化传承创新,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和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团体标准编号格式为:“T/TCPC####-****”其中:
T 为团体标准代号;
TCPC 为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代号;
#### 为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 为标准发布的年代号。
例如:“T/TCPC 0001-2020”为2020 年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发布顺序号为1号的团体标准。
第五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采用双编号。
T/TCPC####-****/ISOXXXXX:XXXX
第六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根据客户需求可以提供英文版本,如两种语言版本发生异议时, 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七条 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流程及管理
第八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主要由以下阶段构成: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一节 立项
第九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和个人)向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写《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报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二条 原则上,项目提案方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起草工作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起草工作组原则上应由不少于三家以上会员单位组成,并对所起草的标准内容及其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十四条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或者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 日。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工作组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二)及有关附件,提交给团体标准管理部门进行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三节 审 查
第十八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起草工作组人员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九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给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 (见附件三),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四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送审稿、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 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见附件五)并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五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四节 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上述审查合格的,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报送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 发放标准编号,并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 告(见附件六),刊登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网站上。
第二十九条 制修订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复审
第三十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管理部门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促进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见附件七)。
第三十二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己无存在必要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三条 复审结果,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发起单位自筹
解决。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的日常支出由标准管理办公室自筹, 应在标准管理办公室成立时形成文件明确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编制标准过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标 准联合发起单位自筹,应在共同发起时就筹集的形式、用途 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五章 知识产权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版权。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负责出版发行,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同意,均不得印刷、销售;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会员单位可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管理办公室”得到标准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专利。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规定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等;处置规则、处置程序和要求应按一定的程序取得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认可。
第三十七条 标识。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PC-TB”;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授权后,方能使用此标识。
第三十八条 标准的使用。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的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认证、检测、推广等活动,必须通过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管理办公室批准授权,并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