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子路》中有一段极简短的对话,却在中国思想史上激起了长久的回响。叶公对孔子说,我们乡里有个正直的人,父亲偷了羊,做儿子的出来告发。孔子听后回答,我们乡里所谓的直,与你说的大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直就在这里面了。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短短数语,日后却成了一个被反复提起的命题——亲亲相隐。它表面上是关于该不该告发亲人的伦理讨论,实则触及两种秩序原则的正面相撞:一边是血缘亲情,一边是国家法律。围绕它展开的争论,几乎贯穿了整部中国法律史。
一、孔子的直:为什么父子互隐才是直
要理解孔子的回答,先要弄清他心中的直究竟指什么。
叶公所说的直,是就事实而言的:父亲偷了羊,儿子把实情说出来,不隐瞒,不偏私,这是最朴素意义上的正直。这种直,后来在法家的制度设计中被推到了极致,成为告奸的道德基础。
孔子所说的直,却指向人的内心。在孔子那里,直首先是一种真诚不伪的品格,而不是把知道的一五一十说出来这一条外在规则。
《论语·公冶长》中,孔子曾批评微生高:有人向他讨醋,他自己没有,却转去向邻居借来再给人。孔子因此说,谁说微生高算得上直呢?可见在孔子看来,掩饰自己的窘迫、勉强做出慷慨的样子,恰恰是不直。直的要义,在于内心与行为的一致,而不在于某句话是否符合外部事实。
拿这一标准去看其父攘羊、其子作证的情形,儿子的行为固然如实,但他以亲情为代价去满足一条外在规则,在孔子看来已经背离了人最本然的情感。父子之情是天伦,出于这种情感而互相隐瞒,是自然的、真诚的;反过来,把父亲送上官府,才是对内心真情的扭曲。所以孔子说直在其中矣——直不在别处,就在这份不加修饰的亲情里。
这里其实藏着中国传统伦理的一个基本判断:人首先是在家庭中被塑造的,亲情是道德的起点与土壤。一个对至亲尚且能够毫无挂碍地举发的人,其所谓的正直是否可靠,本身就很可疑。孔子并非主张可以随意违法,而是在追问:法律的执行,是否应当为人之常情留下空间。
二、法家的对立:一断于法,亲情无例外
与儒家针锋相对的,是法家的立场。同一个故事在《韩非子·五蠹》中有着另一种版本和另一种解读。韩非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父亲偷羊,他向官吏告发。令尹却说,此人直于君而曲于父,把他处死了。韩非随即感叹,令尹杀了直躬,从此楚国的奸邪之事再也无人上报。
韩非的惋惜,恰恰暴露了法家的评判尺度:国家需要有人告发奸邪,惩罚告发者便是损害国家。在法家的逻辑中,法令是唯一准绳,亲属关系不能构成例外。商鞅变法规定,居民以什伍编制,互相监督连坐,不告发奸邪者处以腰斩,告发者与斩获敌首同赏。这套制度把告奸变成了每个国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亲情在此不仅不被保护,反而成了需要被压制的干扰项。
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概括法家,说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几个字点中了要害:法家追求的是一种尽可能剔除血缘、身份与人情干扰的客观秩序。父子之亲、兄弟之情,在法的天平上不应有额外的分量。以这样的眼光看,骨肉可刑、亲戚可灭,并不是骇人听闻的夸张,而是一断于法必然推出的结论。
不过历史也有复杂的一面。睡虎地秦简所见秦律,已把子告父母一类案件列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可见即使在法家色彩最浓的秦代,完全无视血缘伦理的法律也难以真正落地。情感之于法律,不是一道能够轻易划开的界线。
三、汉代的融通:春秋决狱与容隐入律
秦亡汉兴,统治者吸取专任刑罚的教训,儒学重新获得地位,礼与法的关系由此进入新阶段。汉代出现的春秋决狱,正是把儒家伦理引入司法的一次大规模尝试。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法律条文不足,或机械适用条文会产生明显不公时,司法者援引《春秋》等儒家经典所体现的精神来定罪量刑。董仲舒是这一做法最重要的代表。据载,有一案: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弃婴乙,抚养成人。后来乙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董仲舒的判词大意是,依《春秋》所褒许的义理,父亲可以为儿子隐瞒,甲应当藏匿乙,因此不应当连坐。
这个判决的意味很重:它等于把父子相隐的伦理主张,直接变成了免除刑事责任的司法依据。礼不再只是道德劝诫,而开始进入法律的操作层面。到汉宣帝地节四年,朝廷下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道诏令值得细看。其一,亲属相隐第一次成为国家法律明确承认的权利,不再依赖司法者的临时裁量。其二,诏令在亲属之间作了区别:子为父母、妻为夫、孙为祖父母隐瞒,完全免罪;反过来,尊长为首隐匿卑幼,若所犯之罪当处死刑,仍须上报请示。这种不对称说明,容隐并非抽象的平等互隐,而是建立在尊卑长幼秩序之上的伦理安排。其三,法律对亲属作证的强制也随之松动,强迫亲属相互告发,被认为有伤风化。
四、唐律的定型:同居相为隐及其边界
真正把这一原则系统化、制度化的,是唐律。《唐律疏议·名例律》设有同居相为隐条,规定同居之人,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可以互相隐瞒,皆不论罪;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同样适用。亲属关系较远者相隐,则比照常人减等处罚。
唐律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同时划出了边界。条文明确,若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不用此律。也就是说,亲情可以遮蔽一般的罪行,却不能遮蔽对皇权与国家根本秩序的挑战。这一例外,把礼的温情与法的底线写进了同一部法典:日常之处,法律向伦理让步;根本之处,国家意志绝不让步。此后宋、元、明、清各代律典大体沿袭,亲属容隐成为中华法系一项稳定的制度传统,同时长期保留谋反等重罪除外的规定。
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以家族主义为本位,许多规定都围绕家族伦理展开。容隐制度正是这一判断最直观的例证:法律承认家庭是一个有其内部秩序的伦理单位,而不是把每个人还原为孤立的、只对国家负责的个体。

五、思想史的回响:触发了什么,改变了什么
回到最初的问题:这个案子究竟触发了什么思想,后世又如何将其融通,最终改变了什么?
被触发的是礼与法两种优先性的正面冲突。儒家以血缘伦理为先,认为亲情是人伦之始、道德之源,法律不能要求人去做根本违背这种情感的事;法家以国家法律为先,认为任何私情都可能成为秩序瓦解的缝隙,必须一断于法。前者担心法律戕害人心,后者担心人情瓦解法律,两者各有道理,也各有难题。
融通的方式,是礼不断向法渗透,最终与法合流。从汉代的春秋决狱,到引经注律,再到唐律一准乎礼,礼的精神被一条条写进律文,法律在保持国家强制力的同时,接纳了儒家的伦理标准。亲亲相隐从一句问答、一桩判例,变成一项明确的法律制度,正是这一融通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
被改变的,是中国法律的整体性格。经过这场持续数百年的调适,古代法不再只是君主手中的刑罚工具,而带上了浓厚的伦理色彩;判断一个人是否应当担责,除了看行为本身,还要看他所处的人伦关系。与此同时,谋反不用此律那条底线也一路保留下来,提醒我们这种融通从来不是无条件的——家庭的伦理空间,始终以不触动国家根本秩序为前提。
这一命题的余响至今未绝。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时,对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设有例外,不强制其到庭作证。古今制度语境已全然不同,但其中对亲情与法律关系的掂量,仍能听出两千多年前那场对话的余音。
亲亲相隐之所以值得反复讨论,不在于它给出了一个标准答案,而在于它逼着每一代人回答同一个问题:法律面对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有父母、有子女、有牵挂的具体的人。一个社会如何处理亲情与规则的关系,往往比条文本身更能说明它的价值取向。
注释
① 亲亲相隐:儒家伦理主张,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语出《论语·子路》。
② 直躬:叶公所称的正直之人,因其父偷羊而出来作证。
③ 春秋决狱:汉代司法制度,以《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精神来断案。
④ 攘羊:窃取羊只。攘,在此为偷窃、夺取之意。
⑤ 叶公:春秋时楚国大夫沈诸梁,字子高,因封于叶,故称叶公。
⑥ 韩非子: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及其著作,主张以法治国、奖励告奸。
⑦ 董仲舒:西汉儒学家,倡导独尊儒术,其春秋决狱的判例对汉代司法影响深远。
⑧ 唐律疏议:唐代法典《永徽律》的官方注疏,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⑨ 同居相为隐:唐律确立的容隐制度,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及部曲、奴婢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论罪,谋反等重罪除外。
参考文献
[1]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
[2] [战国]左丘明著,杨伯峻注:《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
[3]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作者: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