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市场强制消费典型案例公布:十三起案件警示行业守法经营

2026-09-15 0 620
旅游市场强制消费典型案例公布:十三起案件警示行业守法经营

  2026年3月以来,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持续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加强线索督办、案件查办,从严查处旅游市场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旅游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环境向好发展。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震慑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文化和旅游部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于2026年9月11日予以公布。

  本批公布的案例共十三起,涉及旅行社擅自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导游诱导或变相强迫购物、以言语威胁游客消费等情形,被处罚主体既包括旅行社,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导游个人。

  一、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

  河南华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赴新疆旅游,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游客进入多家购物场所。2026年7月,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旷某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巫山巫只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质真若渝(4天3晚)”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要求游客签订包含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合同。2026年1月,巫山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重庆东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3名游客参加“花样重庆·深度游玩4日游”旅游活动,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进入“武隆区某文化传播馆”(实为购物场所)参加购物活动。2026年2月,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孟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导游陈某受黑龙江腾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接待“沈阳飞机团7天6晚”旅游团队,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游客购买“1180东北必收”自费项目套餐,并向游客兜售松子仁等商品。2026年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法对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0元、暂扣导游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对黑龙江腾达航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以低价招徕后获取不正当利益

  宜宾千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60元/人的团费组织51名游客参加“自贡1日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店。经调查,其收取的团费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向游客隐瞒旅游行程中餐费、礼品费实际由购物店支付的情况,购物店支付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购物返点。2026年7月,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7日、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马某德、胡某富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卓蓝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秦皇岛承德5天4晚”旅游活动,以低于成本的团费价格进行网络招徕,客服人员以“纯玩零购物”“无隐形消费”“全程金牌导游讲解”等虚假承诺或模糊用语诱导游客参团,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2026年7月,秦皇岛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0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三、导游诱导、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导游黄某龙受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昆大丽”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黄某龙向游客发表“今天早上我们是要去消费的,你不要这里躲那里躲,两手空空回到车上”“人手一件货”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并在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鲜花饼、榴莲饼等。2026年7月,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黄某龙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云南天之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导游付某受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委派,为21名游客参加的“西昌泸沽湖5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付某向游客宣传玛瑙商品时发表“如果不买东西的话,我就给你们跪下”“干脆我给你们增加一个景点到悬崖村,你看到我从悬崖村上跳下来”等言论,要求游客购物。2026年3月,盐源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对付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二分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导游廖某飞受重庆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仙天龚乌九2日游”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廖某飞谎称“这个讲解员是政府专门指定的讲解员”,诱导游客听讲解员推销。2026年6月,渝中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廖某飞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重庆青年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8日的行政处罚。

  导游吴某豪受自然人张某成委派,为26名游客参加的“江西5天”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吴某豪谎称“江西政府规定,导游可以在客人100元消费中提成3元”,诱导游客购物。2026年6月,鹰潭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吴某豪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800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张某成另案处理。

  四、以言语威胁方式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或自费项目

  江西省新赣线旅行社有限公司设计“仙遇江西”产品并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招徕,待游客抵达约定地点后,要求游客签署行程包含3个购物场所的旅游合同,并表示如游客不接受该行程安排将不提供后续接待服务。2026年4月,南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浩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

  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25名游客参加“新渝4天3晚”旅游活动,行程中安排导游李某林推销298元/人自费项目,李某林以“不交钱就提行李下车”的方式威胁游客参加。2026年5月,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重庆泊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李某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导游雷某灵受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16名游客参加的赴桂林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行程中,雷某灵向游客以“黑白两道都有人,不购物的话不会让你们离开桂林”的方式,威胁游客参加购物活动。2026年5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雷某灵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桂林市桂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从本批案例适用的法律依据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其中,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针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二款针对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则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欺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从处罚种类看,本批案例涵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导游证,直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步追责,部分人员还被处以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的限制。公布典型案例,意在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加强以案释法,推动旅游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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