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箴文化:儒者为官修身履职行为准则

2026-09-08 0 758

  中国古代的官箴,是写给为政者的“清醒剂”。所谓官箴①,并非单纯的训诫文字,而是一种以历史得失、省身之理和从政经验相互印证的诫勉文体。它常以古今治乱兴衰为镜,反复提示为官者何以立身、何以用权、何以安民,使读者在字句之间有所警惕、有所自省。宋代以后,随着理学发展,官箴愈加重视把儒家经典中的义理转化为日常可行的政治规范;“礼义廉耻”不再只是抽象的道德词汇,而被具体落实到官员的取予、断狱、待民、理事与交游之中。

  从这一意义上说,官箴文化所关切的,不只是“怎样做官”,更是“怎样做人”。它认为官位之上有责任,权力之中有分寸,政绩之外有人格。一个官员若不能先正其心、谨其行,即使一时才干可观,也难以真正取信于民。宋儒关于官箴的书写,正是在这一思想脉络中,构成了一套兼具道德自律与行政实践意味的为官准则。其中,“廉、仁、公、勤”与“清、慎、勤”尤为醒目。

  清、慎、勤:为官先立可守之法

  南宋吕本中《官箴》提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④这段话篇幅不长,却将为官之道概括得极为凝练。清,是不以公权谋私利;慎,是不轻率用权、不放纵私意;勤,则是不懈怠于政务、不疏忽于民事。三者彼此关联,缺一不可。

  “清”居其首,说明廉洁是仕者立身的根本。古人并不把清廉仅仅理解为不受财物,它还意味着取舍有节、边界分明。公家的财物不能侵占,百姓的劳力不能滥用,人情往来更不能成为权力交易的通道。一个人若在细微处失守,便容易在习以为常中放松警惕;而权力一旦与私欲相互牵连,原本用以治事安民的职分,就可能异化为营私的工具。

  “慎”则提醒官员敬畏职责。为政涉及民生利害,文书上的一笔、案件中的一断、征发中的一令,都可能影响一个家庭乃至一地风气。因此,慎并不是畏首畏尾,而是审慎求实:听取意见不偏信一端,处理事务不凭一时好恶,面对诱惑不存侥幸之心。谨慎的背后,是对百姓、制度与自身名节的共同负责。

清慎勤官箴三字训示图

  “勤”常被理解为辛劳,但官箴所说的勤,更强调尽职。勤于了解民情,勤于核察吏治,勤于处理积案,勤于学习政事,皆是其应有之义。若只有廉而无勤,虽能自守,却未必能成事;若只有勤而无慎,忙碌也可能演为扰民;若有慎勤而无清,则一切才干终会因私心而失去根基。吕本中的三字之法,实为对官员德行、作风和能力的统合要求。

  廉、仁、公、勤:由修身通向施政

  真德秀《西山政训》进一步提出“廉仁公勤”③四事,形成了更完整的官德框架。其中,“廉”被列为四事之首。书中强调,廉洁虽看似只是诸多善行中的一点,却是不可动摇的底线;一旦贪污不廉,即便另有可称道之处,也难以弥补其过失。这种判断揭示了官箴文化的一个核心认识:对掌握公共权力者而言,廉不是可有可无的美德,而是其他政绩得以成立的前提。

  廉的价值,不止于个人名声,更关乎公共信任。百姓观察官府,往往先从最切近的事情看起:办事是否索取,征收是否有度,断案是否受请托,公帑是否被私用。廉洁之官未必能立刻消除所有治理难题,却能够使民众相信规则并非只为弱者而设。反之,一旦贪墨成风,政令即使写得周密,也会因执行者失信而失去效力。

  与廉相联的,是“仁”。儒家所说的仁,并非无原则的宽纵,而是将百姓的忧乐置于施政考量之中。官箴中的仁,体现为体察民情、审度疾苦、慎用刑罚、节制扰民之举。为政者不能只在案牍与数字中理解地方,也要看见数字背后的生计。赋役、诉讼、灾害、教育、治安,看似事务各异,最终都要落在人的生活上。仁使行政不至冷硬,也使权力意识到自身服务于民的本义。

  “公”则是处理政事的尺度。公意味着不以亲疏定取舍,不因私交改法度,不以个人好恶代替公共原则。古代社会人情关系绵密,官员在家族、乡里、同年、故旧之间履职,尤其需要辨明公私界限。公并非摒弃人情,而是要求人情不能逾越公义。只有先有公,才能使赏罚有据、用人得当、诉讼较为平允;只有公私分明,才能避免权力沦为少数人的便利。

  “勤”在真德秀的框架中,则使廉、仁、公不止停留于心念。廉而不勤,难以察觉吏胥舞弊;仁而不勤,难以及时回应民间疾苦;公而不勤,也难免使公正的原则滞留在纸面。勤是将价值落实为行动的动力。它要求官员不以职位为安逸之地,而把所任之地、所辖之民视为必须认真承担的责任。

  廉以立身,仁以爱民,公以处事,勤以任职。四者相互支撑,构成了宋代官箴中由内而外的为官理想。

廉仁公勤与民生治理图

  以贪为耻:名节意识中的自我约束

  官箴文化之所以重视廉洁,还在于它把外在规范转化为内在羞耻感。宋人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说:“士大夫若爱一文,不值一文”“士大夫若清廉,便是七分人。”这类直截了当的话语,将个人名节与清廉品格紧紧连在一起。其意不在以金钱衡量人格,而在警醒士大夫:一旦对不义之财心生贪恋,便会损害立身之本;能够守住清廉,才具备值得信赖的人格基础。

  这种“以贪为耻”的伦理要求,在真德秀所说的“两为耻”中表现得更为具体:“有位于朝者,以馈赂及门为耻;受任于外者,以苞苴入都为耻。”②前者说的是居朝为官者,应以有人携礼请托为可耻;后者说的是地方官员不应以贿赂结交京城权要。无论是收受馈赠,还是主动钻营,官箴都将其视为有损官德、破坏公义的行为。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官箴并不满足于事后惩戒,而着力塑造事前的心理防线。制度可以划定禁止事项,舆论可以褒贬人物,而官员自身是否知耻、能否自省,仍是防微杜渐的重要一环。所谓“慎独”,并不是脱离公共监督的自我标榜,而是在无人提醒、无人察觉之时,仍能守住应有的边界。将“不可贪”进一步化为“不愿贪”“不以贪为荣”,正是官箴修身观的深处。

  当然,传统官箴中的名节观有其历史语境,但其所强调的公私分际、权责相称、慎交慎取,至今仍具启发意义。公共事务的运行,需要制度约束,也需要职业伦理。对于掌握资源、承担职责的人来说,能否抵制不当请托、保持程序公正,不只是个人操守问题,也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条件。

  从书斋义理到吏治实践

  宋代官箴的重要贡献,在于将儒家修身理论与行政实践连接起来。理学重视“内修”,官箴则使这种内修具有了鲜明的履职指向:心术是否端正,要看用权是否清正;学问是否切实,要看能否体恤民情;志向是否高远,要看是否勤于政务。它不把道德与政事分割为两件事,而是认为二者相互贯通。

  真德秀《西山政训》后来被置于《名公书判清明集》文首,也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其影响。书判是古代官府处理政务、审断案件的文字记录,强调事实、法度与裁断;而《西山政训》被置于其前,意味着在具体办案理政之前,首先应当确立清明为官的价值尺度。这里的“清明”,既有明察事理之义,也含清正自守之意。

  此后,元明清时期的官箴著述虽然时代背景、表达方式各不相同,但“廉仁公勤”的基本结构不断得到延续和阐发。清代来裕恂《汉文典》等书对古文义理与文章法度的整理,也为后人理解传统政论、箴诫文字提供了文献与读法上的参照。官箴之所以能够流传,不在于它提供了一套一成不变的行政技术,而在于它持续追问一个根本问题:为政者应当以怎样的品格面对权力与民众。

  从今天回望,古代官箴文化既是传统政治伦理的一部分,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责任、操守与公共意识的思想资源。我们不必把古书中的每一种制度安排照搬到现代,却可以从其反复申说的“清、慎、勤”与“廉、仁、公、勤”中,理解一种朴素而恒久的道理:权力越是关乎他人,越须保持自律;职责越是连接公共利益,越须做到公正勤勉。

  官箴的文字历经岁月,仍能给人以警醒,正在于它没有把为官之道说成高悬天际的空话。它从一文钱、一份馈礼、一次请托、一桩政务说起,要求人在细处辨公私、在忙处守原则、在独处时知敬畏。这样的提醒,归根到底是在说明:修身不是脱离现实的独善,履职也不是只讲技巧的事务;二者相互成全,才可能使公共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作者: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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