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家先驱的提出:从“议事以制”说起
在先秦思想史上,法家通常被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商鞅与韩非。但如果把目光前移两百余年,会看到两位更早的人物——齐国的管仲与郑国的子产。他们并不以“法家”自居,后世也没有把他们列入严格意义上的法家谱系,然而他们主持的改革,率先把制度、规则与成文法令摆在治国的重要位置。正因如此,思想史与法制史研究中常把他们称为法家先驱。
要理解这个称呼,先要理解他们面对的是什么。春秋时期,周室衰微,诸侯力政,旧有的礼乐秩序仍在名义上维持,实际的治理却越来越依赖临事裁量。管仲与子产所回应的,正是这种“旧秩序不够用、新秩序尚未成形”的困境。
二、管仲相齐:四民分业与相地而衰征
管仲(?—前645),名夷吾,字仲,颍上人,齐桓公时出任齐国相。他执政时的齐国,内有公族争权、国力分散,外有戎狄侵扰与诸侯相攻。管仲的改革以务实见长。据《国语·齐语》记载,他主张使士、农、工、商四民各安其处,不要混杂而居,这样各业的技术与经验才能世代相传,社会秩序也便于管理。农人聚居则专心耕稼,工匠聚居则技艺相传,商贾聚居则货物流通,士人聚居则讲习道义——这是一种把职业、居所与管理责任一并规则化的设计。
与之配套的是赋税改革。《国语·齐语》记其“相地而衰征”,即按照土地的肥瘠好坏分等征收赋税。土地有差等,税负也就有差等,农民不必因税负不均而流徙他乡。管仲还重视经济与民生的基础作用,《管子·牧民》中“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一语,把物质条件放在道德秩序之前,这种思路与传统“德治”的表述有明显差别。

在对外方面,管仲辅佐齐桓公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号,九合诸侯、一匡天下,使齐国成为春秋首霸。值得强调的是,管仲的成就并不只是会盟与征伐,更在于他以一套可操作的制度安排,让齐国的国力能够持续支撑霸业。
三、子产执政:从作封洫到铸刑书
子产(?—前522),名侨(公孙侨),字子产,郑国执政。郑国地处中原要冲,北有晋、南有楚,夹在两大强国之间,内政又受制于强族,是典型的小国多难之局。据《左传》记载,子产自鲁襄公三十年(前543年)执政,先后推行“作封洫”以厘清田界与沟洫,“作丘赋”以改革军赋,以及“铸刑书”公布成文法等一系列措施。这些改革以整顿内部秩序、增强国力为目标,重在解决郑国的生存问题。
改革并非没有阻力。《左传·昭公四年》记载,“作丘赋”之初,国人谤议纷纷,子产却不为所动。大意是:只要有利于社稷,个人的生死荣辱都可以置之度外;为政者认定方向正确,就不应因一时舆论轻易改弦更张。这种态度,与管仲的务实精神一脉相承。
子产另一件常被称道的事是“不毁乡校”。据《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有人建议拆毁乡校,以免国人聚集议论执政得失。子产反对,大意是:人们称赞的就加以实行,批评的就加以改正,这是自己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公开法令与开放言路,在精神上是相通的——都主张把规则和意见摆到明处。
四、铸刑书之争:规则为什么要公开
铸刑书是子产最具标志性的举措。《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国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之于众,晋国大夫叔向专门写信责备子产。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意思是先王治国,由贵族依据礼制临事议罪量刑,不预先公布固定刑条;刑条一旦写明,百姓就知道如何规避,争讼之心便会滋生。子产复信作答:“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大意是自己才能有限,顾不及子孙后世,此举只为救当世之急。

这场往复是理解春秋制度变迁的关键文献。反对者的顾虑,本质上是担心成文法会削弱礼制与贵族裁量的权威,把治理从“由谁裁断”转向“依何裁断”。子产的回应则表明,他宁愿承担这种风险,也要解决眼前的法律混乱与执法随意。
二十三年后,晋国也铸了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赵鞅、荀寅“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孔子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晋国将要失去法度。从叔向到孔子,反对的声音出自同一顾虑;但历史潮流并未因此逆转,成文法的公布恰恰成为此后各国变法的基础。
五、共同逻辑:可确定、可公示、可反复适用
管仲与子产的改革,时间相隔百余年,地域一东一南,却共享一套内在逻辑:把过去依赖身份、惯例与临事裁量的治理,转化为可以事先确定、公之于众、反复适用的规则。管仲的“四民分业”是职业与居住的规则化,“相地而衰征”是税负标准的规则化;子产的“作封洫”是土地权属的规则化,“铸刑书”则是刑罚的规则化。
两者还有一个共同点:都以现实的可行性压过理想的礼制秩序。他们并不否认礼的存在,但在礼与现实冲突时,往往选择更能在当下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正是后世法家最看重的东西。
六、《管子》其书与管仲思想的复杂关系
讨论管仲,绕不开《管子》一书的归属问题。学界一般认为,《管子》是战国时期齐国稷下学者的著作汇编,托管仲之名而成,其中既有管仲思想的遗存,也杂糅了战国诸子的论说。全书按“经言”“外言”“内言”“短语”“区言”“杂篇”“管子解”“轻重”等分组,内容横跨政治、经济、军事与哲学。因此,径直用《管子》中的某句话来论证管仲本人的主张,需要格外谨慎。
更值得注意的是后世的归类变化:《汉书·艺文志》将《管子》列入道家,而《隋书·经籍志》以下则多归入法家。同一部书在不同时代被归入不同家派,这一现象本身说明,后世对管仲思想的理解经历了一个“法家化”的过程。今天我们称管仲为法家先驱,很大程度上是这一过程的产物。
七、从先驱到集大成:与商鞅、韩非的距离
称管仲、子产为法家先驱,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法家。管仲重法,却并未废弃礼义。孔子曾称赞他“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并感叹“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子产更是以知礼著称的政治家,他论政强调宽猛相济,临终告诫继任者“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他们所处的春秋时代,礼乐尚未尽废,改革是在旧秩序内部进行的调整,而不是对旧秩序的彻底推翻。
到了战国,形势完全不同。商鞅在秦孝公支持下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推行县制,以“法”为治国主轴,其激烈程度远超管仲、子产。韩非则综合商鞅之“法”、申不害之“术”、慎到之“势”,建立起体系化的法家理论。司马迁之父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概括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恰好点出了战国法家与两位先驱的区别:前者要求法律成为唯一标准,后者只是让规则在治理中占据更重要的位置。
从管仲的因俗制宜、子产的救世之权,到商鞅的全面变革、韩非的理论总结,法家思想走的是一条由点到面、由实践到体系的道路。管仲与子产,正是这条道路的起点。
八、结语
回望管仲与子产,他们的意义不在于提供了某种完整的法家学说,而在于示范了一种治理思路:面对现实困境,用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去回应,而不是停留在道德劝诫与身份惯例上。齐国因管仲之政而强,郑国因子产之政而安,这些成效本身便说明了制度化改革的潜力。
后来的法家继承了这份务实精神,也把它推向了极端。如何在制度与人心、法与礼之间保持平衡,是管仲与子产留给后人更持久的思考。
参考文献
[周]管仲著,黎翔凤校注:《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战国]左丘明著,杨伯峻注:《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注释
① 管仲(?—前645):名夷吾,字仲,颍上人,齐国相,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其思想言论见于《管子》一书。
② 子产(?—前522):公孙侨,字子产,郑国执政,推行铸刑书等改革,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
③ 铸刑书:子产将郑国刑法条文铸于鼎上公之于众,是中国历史上成文法公布的重要事件。
作者: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