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鼎革之际,顾炎武(1613—1682)思考的并不只是一个王朝何以覆亡,更是传统国家治理为何会在制度运转中逐渐失去活力。面对晚明吏治积弊、地方困敝与社会失序,他没有把问题简单归结为个别官员的品行,也没有停留在道德劝诫上,而是将目光投向权力配置、官员任期和地方社会组织等制度环节。《郡县论》①正是这一思考的集中体现。
在这组文章中,顾炎武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②。这句话容易被误解为恢复古代分封,甚至被解释为反对中央集权。事实上,他并不主张废除郡县制,更无意让地方割据自立。他所要改变的,是郡县制在高度集权之下形成的僵化状态:国家仍须保持统一政令和制度框架,但地方官也应拥有与治理责任相匹配的权限。其基本思路,可以概括为“分权而不裂土,自治而不离统”。
一、从“其专在上”看地方治理之困
《郡县论》共九篇,论述由历史制度延伸至现实吏治。顾炎武认为,郡县制本身并非问题所在,真正的弊端在于权力运行“其专在上”③。地方事务层层受制于上级,州县官看似直接面对百姓,实际上缺少因地制宜、及时处置的空间。权力集中于上,而责任沉积于下,一旦地方发生灾荒、盗乱或诉讼壅滞,县令往往既难迅速行动,又要承担治理不善的后果。
顾炎武的制度追问是:如果地方官没有“善治之权”,又如何要求其承担善治之责?权力与责任相分离,正是地方行政失去效能的重要根源。
这一诊断带有鲜明的现实关怀。明代以严密的行政层级维系大一统国家,地方官受到考成、监察和文书制度的多重约束。此类安排有防止专擅的一面,但若一切事务都等待上级裁决,也会造成程序繁密、反应迟缓。地方差异被整齐划一的制度遮蔽,真正熟悉风土、物产与民情的人,反而难以参与决策。顾炎武批评的不是国家统一,而是把统一误解为事事收归中央、层层不敢任事。
与权限不足相伴的,是地方官任期短促。顾炎武批评地方官“三年一易”④,认为频繁迁调使官员“视其官如传舍”。所谓“传舍”,如同旅途中的驿站,只供暂时停留。官员既知自己不久便会离任,便很难形成长久经营一地的责任意识。初到任时尚在了解情况,稍有作为便可能调离;前任留下的问题尚未解决,继任者又另起炉灶。地方治理因而成为不断重启的短期事务。
短任制还会改变官员的行为取向。当仕途升迁主要取决于上级考核,地方官便容易把精力放在文书成绩和一时可见的政绩上,而不是水利修治、学校教养、风俗培育等见效较慢的事务上。百姓所需要的是连续、稳定且可预期的治理,官员所面对的却是短促任期和频繁调动。顾炎武由此看出:单靠倡导清廉勤政,并不足以消除制度对行为的牵引。
因此,《郡县论》的批判不是抽象的中央与地方之争,而是围绕治理能否抵达基层展开。中央权力再强,如果地方官不熟悉民情、不敢作决定,国家意志也难以真正落实;地方官名义上统辖一县,如果缺少必要权限和长期责任,同样不能形成有效治理。顾炎武将王朝兴衰的宏大问题,落实到县一级的日常行政之中,体现了经世之学重事实、重制度、重民生的取向。
二、“寓封建于郡县”的制度设计
顾炎武所说的“封建之意”,并非照搬周代分封制度,而是提取其中地方长久经营、权责相属的制度因素,再将其置于郡县制的统一框架内。他接受郡县制维护国家统一、避免世袭割据的历史功能,同时希望以有限分权修补其过度集中的弊端。这是一种内部改良方案,而不是对既有国家结构的整体否定。
首先,应扩大县令处理地方事务的自主权。县令处于国家行政与基层社会的交界处,对赋役、诉讼、治安、赈济及教化负有直接责任。顾炎武主张使地方长官获得更充分的处置空间,并能“得专达于天子”,意在减少层层壅隔,使真实民情和地方困难可以向最高决策层表达。这既赋予县令权力,也使其责任更加明确:不能再以等待上级指令为由推诿,也不能让中间层级遮蔽实情。
“专达”并不等于地方官不受监督。它强调的是信息通道和行政权限的合理配置。中央掌握国家统一原则、官员任免及监察惩戒,地方则在法度之内处理具体事务。这样既防止地方权力脱离国家统属,又避免所有细务都汇集于上。顾炎武期待的,是上下相维而非上下相夺,是中央能够统摄大局、地方能够负责办事的治理格局。
其次,应使地方官“久于其任”。治理一地需要时间:辨识民间疾苦需要时间,整顿吏役需要时间,兴修水利和发展生产更需要时间。任期延长后,官员才可能积累地方知识,与百姓建立稳定联系,也才能承担政策结果。若政绩良好,地方可以持续受益;若治理失当,官员也难以通过迅速调离逃避责任。长任不是给予私人领地,而是把行政责任从短期差遣转变为持续经营。
不过,久任也可能产生官吏与地方势力相互勾连的风险。顾炎武的思路并非取消监察,而是让任期、权限与考核形成配套:既不能因防弊而使官员无权任事,也不能因鼓励任事而放弃制度约束。这种思考显示,他并未把某一项制度视为万能药方,而是在权力、责任、监督和时间之间寻求均衡。
再次,顾炎武重视“生员”⑤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明清生员是经考试录取、进入府州县学的读书人,既受儒家教育,又生活于乡里。他们了解地方人情,可以在教化、赈济、公共事务和信息沟通中发挥作用。顾炎武希望调动这一群体,使地方社会不只是被动接受官府命令,也能形成一定的公共参与能力,以绅治补官治之不足。
这种设想具有传统社会的时代特征。地方士绅并不天然代表公共利益,现实中同样可能凭借身份包揽词讼、逃避赋役或侵害乡里。因此,今天理解顾炎武的主张,不能把士绅参与浪漫化。其真正值得注意之处,在于他认识到地方治理不能只依靠数量有限且频繁调动的官员,还需要吸纳熟悉本地情况、具有知识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必须受到公共规范约束,地方知识也须转化为服务民生的治理资源。
由此看来,“寓封建于郡县”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层次:县令有权,才能回应地方实际;官员久任,才能形成持续责任;地方士人参与,才能弥补官府触角和知识的不足。三者共同指向郡县制活力的恢复,而其边界始终是国家统一和法度秩序。
三、在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找治理尺度
顾炎武地方行政思想的理论价值,首先在于他超越了“封建”与“郡县”的简单对立。历史上的分封制有地方权力相对稳定的一面,也有世袭割据的危险;郡县制有利于政令统一,却可能因权力过度上收而压缩基层能动性。他没有把两种制度截然分为优劣,而是尝试保留郡县之形、吸收封建之意。这种取其所长、救其所弊的态度,体现了儒家经世思想中的制度理性。
其次,他把地方行政活力视为国家统一得以巩固的条件。表面看来,向地方授予更多权限似乎会削弱中央;但在顾炎武的逻辑中,地方有能力解决问题,恰恰能够增强国家治理的韧性。真正稳固的统一,不仅依靠命令自上而下传递,也依靠地方能够把统一制度转化为合乎实际的治理行动。中央与地方不是零和关系,合理分权可以成为有效统合的基础。
再次,《郡县论》展现出由民生检验制度的价值尺度。顾炎武并非为了追求形式上的权力均衡,而是关心百姓能否得到及时救济、地方事务能否妥善处置、官员能否对一方生计负责。《日知录》中贯穿的经世关怀,也提示人们:学问不能脱离社会实际,制度评价最终要落实到治乱得失与民生休戚。
梁启超在论述清代学术转向时,重视顾炎武开创的朴实考证与经世精神;钱穆讨论近三百年学术史,也将这一时期的思想放回明清之际的历史处境加以理解。由此观之,《郡县论》既是制度议论,也是顾炎武治学方式的缩影:从历史沿革中辨析利弊,以现实问题检验学问,不凭空构造理想秩序。
当然,顾炎武的方案产生于传统王朝的政治结构之中,其县令久任、士绅参治等主张不能直接等同于现代地方治理制度。但他提出的问题仍有启发意义:哪些事务应由统一制度规范,哪些事务应给地方留下因地制宜的空间?如何使行政权力与治理责任相匹配?如何让基层经验顺畅进入决策过程?又如何在激发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保持监督和法治边界?这些问题跨越古今,却不能脱离各自时代的制度条件来回答。
因此,顾炎武的郡县论应被定位为“儒家地方治理思想”,而不是一套反中央集权的政治主张。它承认大一统国家的制度前提,又反对把中央统摄变成对地方事务的过度包办;它强调地方自主,却不赞成裂土自专;它寄望地方士人参与公共事务,也把这种参与置于教化责任与国家秩序之中。其核心不是权力归谁的抽象争论,而是如何使国家真正获得治理能力。
从“其专在上”的批判,到“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的构想,顾炎武留下了一种富有张力的政治智慧:统一并不意味着地方失去主动,分权也不必导向国家分裂;制度既要防范权力失控,也要避免因层层设防而无人负责。郡县之治的生命力,正在于中央有统摄之能、地方有任事之权、官员有长久之责、社会有参与之道。对今日读者而言,《郡县论》的价值不在于提供现成答案,而在于提醒我们,良好的治理从来不是权力越集中越好或越分散越好,而是要在统一、效能、责任与民生之间找到恰当尺度。
注释
①《郡县论》:顾炎武著,共九篇,系统批判明代郡县制弊端并提出“寓封建于郡县之中”的改良方案。
②寓封建于郡县之中:顾炎武的核心制度构想,在维持郡县制框架的前提下,适当引入封建制的合理要素,以增强地方行政活力。
③专在上:顾炎武对明代郡县制弊端的诊断,指中央权力过度集中、地方缺乏自主权。
④三年一易:指地方官任职时间短、迁调频繁的制度现象。顾炎武借此批评官员难以形成长期治理责任。
⑤生员:明清两代府、州、县学中生员的简称,即经考试录取进入官学的读书人。顾炎武主张发挥生员参与地方治理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清]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郡县论》,中华书局。
[2] [清]顾炎武:《日知录》,中华书局。
[3] 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
[4] 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
作者: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