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相花的前世今生
深度报道 · 第一期LV诉茉莉奶白案中的法律事实、纹样谱系与文化争议
先把事实说清,再讨论文化立场;先区分权利对象,再追问文明来路。
一朵几何化的“四叶花”把商标法、传统纹样与公众文化情感推到同一张桌面。问题的真正难度,不在于迅速选边,而在于同时守住事实、规则与历史。
阅读导航 / 三层问题
同一场争议,需要三种不同的回答
问题一
文化来源:追溯纹样的文明来路
宝相花等传统纹样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已经由无数工匠接续创造。历史研究要说明其形态、年代、材料与传播路径。
编者按:一场围绕四叶花卉图形的商标诉讼,把宝相花推到舆论中心。面对传统文化、跨国品牌和本土企业交织在一起的复杂议题,最需要的不是先选边站队,而是先把事实、历史与规则分别说清。本期从一审判决的公开信息出发,回答三个问题:法院审理的究竟是什么,宝相花究竟是什么,公共文化资源与现代商标权利应当怎样相处。
2026年夏天,一朵几何化的“四叶花”引发了一场远超普通商业纠纷的公共讨论。
据公开报道,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9日,该案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路易威登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停止侵权;茉莉奶白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合理开支30万元,涉案门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茉莉奶白随后公开表示将依法上诉。[1][2]
截至本文资料截点,尚未检索到人民法院公开的完整判决书,现有信息主要来自媒体报道、当事方回应和局部裁判材料。这意味着,报道只能准确表述为“一审判决认定”,不能写成终审结论;赔偿计算、逐件商标比对、证据采信及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也应以完整裁判文书和后续司法程序为准。

一、公众为什么首先追问“这朵花是谁的”
这起案件迅速突破了商标法专业讨论的边界。许多网友找出敦煌藻井、唐代织锦、铜镜和日本正仓院所藏唐代器物中的花卉纹样,与路易威登Monogram图案及茉莉奶白被诉图形并置比较。由此产生的疑问很直接:如果这种花形与中国流传千年的传统纹样相似,为什么一家国际品牌能够据此起诉中国企业?
这种疑问并非全无依据。近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前,宝相花、团花、莲花、忍冬、卷草等纹样已经在中国的宗教艺术、建筑、织物和日用器物上使用了很长时间。它们经过无数工匠接续创造,难以归属于某一个现代主体。公众担心的并不只是一杯奶茶或一只箱包,而是公共文化资源会不会在现代注册制度中被切割、包装,最终形成对原有文化共同体的反向限制。
但文化情感有其历史来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跳过法律分析。反过来,现行法律能够保护一个注册商标,也不意味着公众关于文化来源和公共领域的追问失去意义。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元臻在公开报道中提醒,社会文化语境和法律语境需要分别讨论。在社会语境中,人们关心传统文化是否被跨国商业主体利用;在法律语境中,法院必须判断具体注册商标、具体使用方式和具体市场后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则指出,公众深层担忧在于公共文化资源可能被私人主体借助注册制度过度圈占。[1]
这两个层次可以同时成立:文化来源需要被尊重,依法取得的具体商标权也需要被尊重。真正困难的,是在二者之间划出有证据、有尺度的边界。

二、法院审理的不是“花的国籍”,而是具体商业标志
商标法首先保护的是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一个标志,能够把它与特定经营者及其商誉联系起来,这种稳定的市场识别就是商标制度保护的重要利益。
因此,法院面对的不是抽象问题——“四叶花究竟属于哪个国家”,而是一组更具体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是否有效;被诉图形是否被当作商业来源标志使用;双方标志在整体视觉上是否相同或近似;相关商品、服务、消费群体和经营场景之间有何联系;这种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或者不当利用、削弱驰名商标已经形成的识别力。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龙文懋在公开解读中指出,商标法并不是把自然界中的一朵花交给某家企业,而是保护特定商业标志所承载的识别和商誉。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但跨类别保护并非没有边界,仍要结合商标知名度、标志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关联性以及混淆、误导的可能性进行判断。[3]
本案尤其不能被简单概括为“卖箱包的企业跨界起诉卖奶茶的企业”。公开材料显示,涉案7件图形商标的注册布局并不完全相同,其中部分权利涉及餐饮服务或与杯具等相关的商品类别。每一件商标的图样、核定类别、指定商品或服务和当前权利状态,都应逐件核验。只有把权利基础摆出来,读者才能判断所谓“跨类”究竟跨了多远。
另一方面,茉莉奶白相关图形曾申请商标注册并遭遇驳回,也不能被写成“驳回即证明侵权”。商标行政审查与民事侵权诉讼解决的问题并不完全相同。不过,申请受阻至少构成明确的风险提示:当企业已经知道存在在先近似标志,却继续在门店、杯具、包装和网络页面上扩大使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就不应再停留在“是否拿到一张登记证”的层面。
《经济参考报》经新华网转载的报道还提到,茉莉奶白曾对相关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受访律师喻胜云解释,著作权保护独创性表达,商标权保护来源识别,取得作品登记并不当然获得把该图形作为商业标志使用的排他资格。[2] 这也是本案给公众提供的一堂基础课:同一个图形可以同时进入著作权、商标权甚至外观设计等不同制度,但不同证书保护的对象和边界并不相同。

三、宝相花不是一枚固定不变的“标准图标”
要讨论文化来源,首先要避免把宝相花说得过于简单。
故宫博物院“宝相花”词条将其界定为我国传统装饰纹样之一,又称“宝仙花”“宝莲花”,一般以莲花、牡丹等某种花卉为主体,复合其他花叶,并常以珠状装饰增强富丽效果;这一纹样盛行于隋唐,元明清器物上仍多有延续。[4]
这个定义提示我们:宝相花不是自然界某一种植物的写生,也不是只有四瓣、八瓣或某一种外轮廓的单一图案。它更接近一个纹样家族、一套造型方法。工匠可以把莲花、牡丹、忍冬、卷草、联珠等因素重新组织,形成层层展开、中心对称、饱满庄严的“理想之花”。不同朝代、不同地区、不同材料上的宝相花,瓣数、中心结构、花叶关系和外部轮廓都可能不同。
唐代宝相花纹铜镜围绕镜钮形成放射或环带结构;敦煌藻井把花置于窟顶中心,使其具有向心与绽放并存的空间秩序;织锦上的宝花则必须适应经纬组织和连续循环,常与团窠、联珠、立狮等元素结合。它能够延续千余年,恰恰因为它不是一枚冻结的图标,而是一种具有高度适应力的中国设计语法。


围绕本案,另一种传播较广的观点认为,路易威登和茉莉奶白图形都可以追溯到柿蒂纹,宝相花则是柿蒂纹复杂化后的形态。提出这一解释的北京服装学院艺术学博士杭航,为纹样比较提供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观察角度。[1] 但在深度报道中,这一观点应当作为一种学术解释,与故宫博物院、中国丝绸博物馆及其他纹样史研究并置,而不宜写成已经没有争议的唯一谱系。
同样需要警惕的,是网络上流传的“路易威登图案直接取自唐代螺钿紫檀五弦琵琶”之说。图形相似可以提出研究问题,却不能自动建立直接影响关系。路易威登官方现有历史叙事称,Monogram于1896年由Georges Vuitton创制,灵感融合了阿涅尔家族住宅的厨房瓷砖和新哥特艺术,并具有防止仿冒的目的。[7] 在没有品牌档案、设计手稿或可靠研究证明直接传承链条之前,报道不应把“可能受到东方纹样影响”写成确定事实。
尊重历史,既包括不抹去中华纹样的悠久传统,也包括不为强化立场而补造一条尚无证据的来源链。

四、传统母题可以共享,具体商标也可能受到保护
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并不等于进入了“无规则使用”的地带。
一件唐代铜镜上的宝相花母题,通常不可能由某家现代企业主张对历史纹样本身的原创所有。但是,博物馆拍摄的高清照片、研究者完成的数字复原图、设计师重新绘制的现代图形以及企业经过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可能分别对应不同的权利和使用规则。把它们一概称为“传统图案”,容易掩盖权利对象的差异。
北京探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合伙人康利霞在公开报道中表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花卉纹样和基本元素原则上属于公共文化资源,社会主体可以利用。蔡元臻同时强调,含有传统纹样元素并不当然阻却商标注册;如果具体图形经过再设计,具备显著性并形成来源识别,就可能依法获得保护。[1]
反过来,商标获准注册,也不意味着权利人取得了对整个宝相花传统的“文化所有权”。现行商标法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对传统基本元素、通用图形或描述性内容的正当使用,不能被无限排除。司法判断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借“传统文化”之名,实质复制他人已经形成强识别力的商业标志;另一种是借注册商标之名,把权利范围扩张到公共领域的基本造型和正常文化表达。
具体到图形比较,也不能只问“像不像一朵花”。应当考察正负形关系、花瓣数量和端部形状、中心结构、外轮廓、比例、旋转对称、重复排列、色彩,以及图形与文字组合后的整体印象。比较图必须保持同一缩放规则和原始方向,不能通过旋转、拉伸、描边或刻意裁切制造更强的相似感。

五、不能用民族情绪代替规则,也不能用规则遮蔽文化问题
对这起案件,最省力的叙事是把双方分别放进“外国大牌”与“中国品牌”的位置,然后让国籍替代全部分析。这种叙事或许容易获得流量,却既不能维护中国文化,也不利于中国企业成长。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卢海君在公开报道中指出,商标审查和保护采用的是申请、使用、显著性等客观标准,不因申请人国籍而改变。如果要求含中国传统元素的商标只能由中国企业注册,同样可能损害中国品牌走向海外时应当享有的平等待遇。[1]
这一判断并不要求公众放弃文化立场,而是要求我们把文化立场建立在更扎实的能力之上。中国企业使用传统纹样,不能只把“这是老祖宗留下的”当作当然安全的理由;仍然需要进行现代再设计、在先权利检索、类别布局和使用风险评估。传统文化提供的是取之不尽的创造资源,不是绕开现代市场规则的免责证书。
同样,国际品牌在中国依法取得商标权,也应当理解中国公众对传统纹样来源说明、公共领域边界和文化尊重的正当关切。法律裁判解决的是具体争议,不会自动回答一种纹样在文明史上的全部意义。商业主体如果只强调权利证书,而回避其视觉语言与不同文化传统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也难以完成真正平等、坦诚的跨文化沟通。
因此,理性的结论不应是“支持外国品牌”或“支持本土品牌”二选一,而应是三句话:对一审案件,等待完整裁判理由和后续程序;对传统文化,持续追溯、整理并准确传播其历史;对中国品牌,要求更高水平的原创设计和知识产权治理。

六、真正要守护的,不只是“一朵花”
宝相花的价值,从来不在于它能否被压缩成一枚与某个现代品牌完全对应的Logo。它的价值在于,中华文明曾经把来自不同地域、不同信仰和不同工艺的花叶因素吸收进来,在隋唐时代形成富丽、圆满、秩序井然的中国样式;又在此后的织物、铜镜、陶瓷、漆器和建筑中不断变化,成为中国人生活世界的一部分。
面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当然要防止公共文化资源被不当私有化,也要防止以文化之名掩盖近似模仿和商业攀附。更重要的是,把传统纹样的资料整理、开放授权、设计转化和国际表达做在争议发生之前。只有当中国拥有可检索的纹样档案、可引用的权威阐释、可使用的开放图像和具有原创识别力的当代作品,我们才不会在每一次纠纷之后,匆忙寻找证据证明“这朵花与我们有关”。
一审判决仍有待后续程序检验,公众讨论也需要从情绪走向知识。下一期,我们将暂时离开法庭,回到石窟、织机与盛唐工匠的工作现场,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自然界中并不存在的宝相花,究竟怎样在文明交流中成为一朵具有中国气象的“理想之花”?
本文为基于截至2026年7月17日公开材料所作的阶段性观察,不构成对尚未生效裁判的结论性评价。案件进展以司法机关及当事方后续公开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