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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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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章程 --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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