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及海外各界人士的捐赠。 4、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前接受文化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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